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9號
- 原告
- 陳聖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民國104年6月1日說明書記載內容,係不服被告命補繳99年度及100年度之應補繳稅額之復查決定,該2年度應補稅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3,206元、123,005元,合計為246,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應為之聲明。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4款、第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應補正之。請自行參考所提供附件所示空白書狀範例或查詢本院網站提供之書狀例稿後,另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三、提出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份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