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3號
- 原告
- 黃梅香(已殁)
- 承受訴訟人
- 詹念祖
- 承受訴訟人
- 詹忠林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羅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李小蓉
張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國民年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念祖、詹忠林應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業於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43號民國104年12月8日判決後之104年12月16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又詹德馨為原告之夫,為原告之法定繼承人,已經本院於105年8月22日裁定承受訴訟在案,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於105年8月26日,再以北市國稅桃園營字第1052126621號函送原告二子即詹念祖、詹忠林之戶籍資料予本院,是詹德馨、詹念祖、詹忠林均為原告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而詹念祖、詹忠林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茲應由詹德馨、詹念祖、詹忠林承受訴訟,為訴訟順利進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