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5號
- 原告
- 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德龍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未據原告提出,應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