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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7號

原告
祥站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棱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ㄧ、本件原告起訴時所列被告之代表人張盛和,顯有錯誤,請查明遵期更正正確之被告代表人姓名:何瑞芳(局長),並提出更正後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原告之代表人是否具有合法代表權限不明,請遵期提出證明該人為目前合法代表人之相關公司清算會議紀錄暨法院呈報資料到院,以資憑辦。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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