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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6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6號

原告
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曉楓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空軍保修指揮部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依狀附原處分函及審議判斷書之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情形而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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