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再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再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侯專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105 年度交再字第7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