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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3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3號

原告
富地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上棟
被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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