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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6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66號

原告
攪味國際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代表人
林嶼晟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依起訴狀所附原處分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應遵期補繳之。

二、又原告所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上所載委任人名稱,與起訴狀及原處分所載者不符,請查明是否有誤後補正之。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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