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49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徐維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4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