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5號
- 原告
- 林美蘭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
- 訴訟代理人
- 吳碧玲
錢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何瑞芳」應更正為「許慈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