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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6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69號

原告
冠通企業社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表人
劉英標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分別為嘉義縣朴子市及新北市板橋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違規行為地在桃園市平鎮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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