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69號
- 原告
- 冠通企業社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劉英標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分別為嘉義縣朴子市及新北市板橋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違規行為地在桃園市平鎮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