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48號原 告 金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陳滿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