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481號原 告 茂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為法人或機關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或機關之關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第5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未依上揭規定,載列代表人及其地址,而該起訴狀具狀人欄亦僅有代表人「江進益」之簽章,未有原告之簽章(即公司之印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 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 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