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更㈠字第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更㈠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游竣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本院105年度交更㈠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更㈠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