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3號原 告 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世忠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駱淑娟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53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代表人楊世宗」,應更正為「代表人楊世忠」。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