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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07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07號

原告
荃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俊欽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0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6年4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加計在途期間4日,算至106年5月22日(20日為星期六,遞延至22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6年5月3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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