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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09號

森林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代表人
朱秋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森林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1日105年度簡字第30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09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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