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18號原 告 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秀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應另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