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34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伯陽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銘堂
- 訴訟代理人
- 鍾煥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334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