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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34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34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伯陽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銘堂
訴訟代理人
鍾煥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334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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