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61號
- 原告
- 陳正芬
- 原告
- 陳正芳
- 輔佐人
- 陳正希
- 被告
-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吳吉森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4月26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61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理由欄內所載「臺北」均應更正為「臺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且於裁定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時,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