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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1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61號

原告
陳正芬
原告
陳正芳
輔佐人
陳正希
被告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吳吉森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4月26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61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理由欄內所載「臺北」均應更正為「臺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且於裁定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時,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