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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74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長興利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慧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5日105年度簡字第37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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