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7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興利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慧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5日105年度簡字第37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