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30日105年度簡字第38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8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30日105年度簡字第38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