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3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林貞子
吳重光
吳仲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間撫慰金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