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行執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行執字第24號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 債 務 人 呂銘生 李萊有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參照。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呂銘生對第三人祭祀公業桃園縣呂蕃西之其他所得、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利憑單、債務人李萊有對第三人冬陽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利憑單,有其聲請狀附卷可參。上開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蕃西位在桃園市○○區○○里○○0號;東陽營造有限公司位在新北市○○區○○里○○ 路0段000○0號;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則位於彰化縣○○ 市○○里○○路0段000號,復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為憑,俱非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