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 原告
-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賢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依原告起訴書狀所附被告信封記載之發文字號所查得之裁決書,其上所載受處分人為姚豫章,並非原告,則原處分何以違法侵害原告權利,涉及原告是否有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權能,請原告一併補正說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