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
    陳賢能

  • 原告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8號原   告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賢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依原告起訴書狀所附被告信封記載之發文字號所查得之裁決書,其上所載受處分人為姚豫章,並非原告,則原處分何以違法侵害原告權利,涉及原告是否有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權能,請原告一併補正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梁華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