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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稅簡字第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列之被告除原處分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外,另併列訴願機關「財政部」為被告,與上揭規定不符,應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應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補正狀及繕本各1 份(含證物)。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稅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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