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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9號

職業傷害傷病給付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吳明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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