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0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即被告
- 代表人
- 陳彥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武雄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