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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原告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賢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依原告起訴書狀所附被告信封記載之發文字號所查得之裁決書,其上所載受處分人為姚豫章,並非原告,則原處分何以違法侵害原告權利,涉及原告是否有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權能,請原告一併補正說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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