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8號原 告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賢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依原告起訴書狀所附被告信封記載之發文字號所查得之裁決書,其上所載受處分人為姚豫章,並非原告,則原處分何以違法侵害原告權利,涉及原告是否有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權能,請原告一併補正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