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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原告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賢能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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