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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9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98號

原告
安傑企業社
代表人
羅世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原告起訴狀所附違反道路交通事件裁決書所載,受處分人為「安傑企業社」,請釋明「安傑企業社」經營型態是否為獨資商號或其他,若為獨資商號,原告應更正為「安傑企業社即羅世朋」,若為其他,原告應更正為「安傑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羅世朋」,並補具「安傑企業社」簽章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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