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稅簡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稅簡字第4號
- 原告
- 粟振庭
上列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列之被告除原處分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外,另併列訴願機關「財政部」為被告,與上揭規定不符,應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應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補正狀及繕本各1 份(含證物)。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魏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