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2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王丁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間退撫基金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2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