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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7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麗榮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榮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30日106年度簡字第19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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