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81號原 告 成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昌堯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告之名稱及其合法之代表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 款後段、第107 條第1 項第4 、10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所列原告名稱為「成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利公司)」、代表人為「楊昌堯」,有行政訴訟起訴狀1 份可參(見本院卷第6 頁)。惟成利公司已於起訴前之106 年10月13日變更名稱為「福田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田雨公司)」,並於同日選任「孫宇昌」為董事長,且於同年月27日經臺北市政府為公司登記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成利公司106 年10月13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福田雨公司106 年10月13日董事會議事錄各1 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6至82頁反面),足見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名稱顯有錯誤,而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且未由合法之代表人起訴,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