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4號
- 原告
-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玟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志成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航港局
- 代表人
- 謝謂君
- 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船員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 行「船舶法」應更正為「船員法」。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6 年度簡字第74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第7 至9 行所載「次按,…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之停航」之法條內容,為船員法第8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是該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 行記載「船舶法第84條第1 項第1 款亦規定甚明」,其中「船舶法」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