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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4號

船員法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4號

原告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玟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表人
謝謂君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船員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 行「船舶法」應更正為「船員法」。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6 年度簡字第74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第7 至9 行所載「次按,…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之停航」之法條內容,為船員法第8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是該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 行記載「船舶法第84條第1 項第1 款亦規定甚明」,其中「船舶法」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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