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船員法事件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4號原 告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玟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 表 人 謝謂君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船員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 行「船舶法」應更正為「船員法」。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6 年度簡字第74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第7 至9 行所載「次按,…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之停航」之法條內容,為船員法第8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是該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 行記載「船舶法第84條第1 項第1 款亦規定甚明」,其中「船舶法」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