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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0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04號

上訴人
天遠力科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立恩
訴訟代理人
胡雅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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