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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8號

勞動檢查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8號

原告
皇家巴斯特商行即劉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因勞動檢查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人為賴香伶,有被告網頁資料1 份在卷可考,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代表人有誤,請原告予以更正。另原告起訴狀未檢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請原告一併提供。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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