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08號
- 原告
- 歐森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盛坦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為局長黃世傑)。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乙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08號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為局長黃世傑)。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乙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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