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08號
- 原告
- 歐森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盛坦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黃世傑(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府訴三字第107209159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受雇人係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在原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之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第304頁)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10月13日起,算至107年12月12日(星期三)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7年12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