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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號

法律扶助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號

原告
陳玉蟬

上列原告因法律扶助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列之被告除原處分機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外,另併列訴願機關「勞動部」為被告,與上揭規定不符,應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應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補正狀及繕本各1 份(含證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法律扶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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