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04號上 訴 人 天遠力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立恩 訴訟代理人 胡雅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