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71號
- 原告
- 天遠力科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立恩
- 訴訟代理人
- 胡雅筑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繕本1份(含證物),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