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71號原 告 天遠力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立恩 訴訟代理人 胡雅筑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另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繕本1 份(含證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