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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7號

補徵使用牌照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陳文豊即義洋行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補徵使用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本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二、上訴費:關於上訴費的計算,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也就是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3,0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因此,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補徵使用牌照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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