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8號
- 原告
- 國際歡喜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孫美蘭
上列原告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第105 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起訴狀未依上揭規定,載列被告之代表人賴香伶(可同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
二、另原告應提出原處分影本1份及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