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2號
- 原告
- 宏醫新傳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溫宏星
上列原告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公平交易委員會106年11月3日公處字第106099號處分)影本1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