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2號原 告 宏醫新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溫宏星 上列原告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公平交易委員會106年11月3日公處字第106099號處分)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