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11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劉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11號行政訴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關於首頁案由第一行所載「交通裁決事件」,應更正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