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8號

就業保險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燿達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福生(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就業保險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3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