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55號
- 上訴人
- 依斯坦達霍松安那布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大眾捷運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判決「訴願決定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