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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5號

大眾捷運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
依斯坦達霍松安那布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大眾捷運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判決「訴願決定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大眾捷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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