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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8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08號

原告
歐森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盛坦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為局長黃世傑)。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乙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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